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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时间:2018/4/11
[案情介绍]
     宁波市某街道办事处派员来到我处称:该街道居民张某因煤气受伤在医院医治,在受伤住院期间,张某将其房内的钥匙和两张存折交与居委会,请居委会同志帮忙照料家里的事情和银行取钱付住院费,几天后张某因伤势严重死亡,张某有一套住房,房屋内还有其他存折和一箱邮票,居委会同志经张某朋友口中得知张某原来有一妻子和一孩子,于是居委会同志帮忙寻找其子女,寻找其是否还有其他兄妹等亲戚,但其通过各种渠道都无法查找到其合法继承人,故该街道办事处向我处申请对张某房屋内的财产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案例分析]
     近几年,保全证据公证业务日益增多,保全的类型也越来越多,有邮件保全,网页保全等等,但此类保全我们处从未接触过,因此是否能受理该案成为公证员首先考虑的重点。
     现如今社会,各城镇之间人口流动大、迁移频繁,对居民的具体动向,各社区街道办事处由于其自身条件的限制往往难以掌握。因此在无法查找到死者合法继承人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好死者的财产而又不损害其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往往成为街道居委会最头疼的问题。起先,他们与民政部门联系,得到的答复是:此类事项除了五保户、孤寡老人他们能够受理,其他的居民无法受理。然后孔浦街道办事处又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希望能有一个满意的答复,尽快帮业主处理身后事,但因民事诉讼举证制度的改革,近年来证据保全早已成为公证的一项主要业务,所以法院工作人员告知当事人必须办理一个保全证据公证后才能受理。
     针对以上情况,我处主要从以下两方面来考虑此案:
     1、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于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进行收存和固定以保持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是预防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本案中,由于死者的合法继承人暂时无法查找,其继承人合法的继承权也暂时无法得以实现,因此,为防止日后其继承人对死者的财产有所异议,进而发生纠纷,及时办理好财产的证据保全是必要的。
     2、公证的主要目的就在于减少纠纷,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街道办事处作为最基层政府的派出机构,其工作宗旨归根到底也是为本街道居民服务,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张某的财产由于无法及时查找到其合法继承人,尚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日后极有可能发生损坏甚至灭失,对其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一种损害。在此情况下,基于对张某及其继承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下,由该街道办事处出面申请对张某遗产的证据保全与公证的办事原则及目的应该是相符的。
[办证过程]
     基于上述两点的考虑,我处决定受理此案件并派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会同该街道办事处的有关人员、居委会同志、居民代表来到张某的住所,在他们的共同监督下,用张某交与居委会保管的钥匙打开房门,对该房内的有关物品进行了清点、拍照,并制作了财产清单,同时把主要的财产及证件(如存折、邮票等)装进木箱,由我处密封后交由该街道保管。
   
                                                                       浙江省宁波市信业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