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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拆迁过程中的公证问题浅探
时间:2018/7/6

近年来,新农村建设已逐步成为全国各地推进城镇化进程、改善城市形象的重要手段和重要工程,而征地拆迁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主要实施方式,对新农村建设的进程起着决定性作用。然而,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各地征地拆迁矛盾激增,群访群诉现象层出不穷,集体土地拆迁工作已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和难点问题。

这些集体土地拆迁矛盾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第一、集体土地拆迁法制缺失,农民相应的诉求利益救济制度不健全。我国现在缺乏统一的集体土地拆迁法律法规,一般都是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应的拆迁政策,缺乏统一的补偿标准和诉求机制,如果村民的拆迁利益遭受侵犯,没有相应健全的救济制度保障,如此以来容易导致矛盾的激化,出现村民以暴力或自焚方式对抗拆迁的现场。

第二、政府相关部门人员素质不统一,对拆迁政策及相关法律的理解不到位。

实践中,参与集体土地拆迁的部门人员往往是由各乡镇、村委相关人员临时组成的工作小组,人员素质极不统一,对拆迁政策及相关法律的理解与解释不统一不到位,从而导致村民对拆迁部门失去信任,从而拒绝拆迁。

第三、农民思想认识有局限性,对拆迁利益期望过高,诉求多样化。

在集体土地拆迁过程中,村民往往出于封建迷信或自身利益的考虑,拒绝拆迁,如拒迁坟墓,阻挠拆迁;漫天要价;恶意抢建房屋,抢种青苗骗取拆迁补偿款等等。

第四、农村风俗观念根深蒂固,法制思想普及不够,法律意识淡薄。

农民由于受其自身文化水平及居住环境的限制和影响,思想观念较为陈旧,法律意识普遍淡薄,因此在集体土地拆迁过程中在出现房屋产权权属不明情况时,往往容易出现矛盾和纠纷。典型现象如因房屋扩建翻建、分户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导致的权属不清;土地承包缺乏正规的登记手续;未经土管部门审批就违章建房;宅基地房屋私下买卖未办理过户手续;产权人过世未及时办理继承公证等等。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公证机构作为法律服务部门介入集体土地拆迁是非常有必要性的。而实践中,公证机构已经介入了大量的征地工作,预防和化解了很多征地矛盾

以往,政府部门在处理这些拆迁矛盾的时候通常会直接动用警力强制拆迁,这种简单粗暴的方式更容易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导致被拆迁户不断上访、申诉,甚至会采用自焚等过激方式对抗拆迁部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近几年,基于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的不断深入,各地政府对强制拆迁基本都持谨慎或避免的态度,更希望运用法律手段处理拆迁矛盾,包括通过公证环节来缓冲和减压,这也是近年来各地政府在土地拆迁过程中大多主动要求公证介入的一个重要原因。

近年来,土地拆迁公证也成为各地司法公证部门工作的重点内容。公证形式也有原来单一的继承、赠与公证扩展到现在的声明、析产、抽签、提存、保全证据等。这些公证大都是在拆迁工作开始前或拆迁过程中由当地拆迁部门申请介入或者由被拆迁户主动要求,目的都是为了预防拆迁矛盾,保证集体土地拆迁工作依法公平合理顺利进行。

对公证介入土地拆迁工作,司法部也作出明确要求:公证机构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认真开展农村土地征收方面的法律服务,为预防和化解征地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那么公证介入集体土地拆迁的方式具体有哪些?

首先,统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拆迁政策解释工作,化解村民顾虑。

各村的拆迁工作是在政府部门的主导下由各个村委会开展进行的,但村委会成员往往也是被拆迁户,如由他们单独来解释拆迁政策容易是其他村民产生不信任感,那么公证机构作为独立第三方介入,协助拆迁部门开展法制宣传和沟通说服工作,并统一解释相关拆迁政策,调和农民与拆迁部门之间的对抗情绪,化解农民的顾虑,重新建立农民对拆迁部门的信任感,从而促成拆迁协议的签订。

其次、积极做好法律法规保障工作,协助拆迁部门查明被拆迁房屋的权属情况,解决权属纠纷,保证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拆迁权益。

在集体土地拆迁过程中,因权属纠纷导致拆迁工作无法顺利推进的情况占很大一部分比重。那么我们可以通过公证手段,对这类情况从法律上加以区分,对这些有争议的房产通过办理声明、析产、继承、保全证据等等公证手段来帮助拆迁部门在旧房拆迁前就确认好房屋产权归属,保证相关权利人都能充分参与到拆迁安置中来,避免遗漏拆迁权利人,减少村民之间以及村民与拆迁部门之间的纠纷矛盾,从而促成拆迁协议的顺利签订。而且现在各地都在积极推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包括农村集体土地,公证的介入也可帮助政府部门在拆迁过程中一次性解决好产权登记问题,使政府的不动产登记政策无后顾之忧。

第三,在拆迁政策允许范围内协助农民实现利益最大化,有效化解拆迁矛盾。

在集体土地拆迁过程中,农民最直观、最迫切的需求就是实现利益最大化。而由于对拆迁政策把握的不准确,往往导致农民在拆迁过程中产生利益分配不均匀、拆迁政策不公平的思想,从而抗拒拆迁。那么,公证部门通过向被拆迁人宣传相关的法律、政策,运用法律知识帮助被拆迁人维护其合法拆迁权益,协助其实现合法拆迁利益最大化,使被拆迁人消除对损失财产的顾虑,从而促成拆迁协议的顺利签订。

随着农村建设进程的加快,公证介入集体土地拆迁将越来越多。在拆迁实践中,公证部门应充分发挥其特有的作用,全面融入到集体土地拆迁的全过程中,为国家的新农村建设保驾护航。

 

                                                                                                   宁波市信业公证处   姚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