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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涉及不可抗力相关公证操作指引
时间:2020/3/1





申办涉及不可抗力相关公证操作指引


信业公证处针对疫情推出系列便民服务新举措


鉴于新冠肺炎疫情在法律上定性为不可抗力已成共识,受疫情影响企业可援引不可抗力抗辩合同履行争议:

*《合同法》第117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证明。”

*《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通过梳理上述法律条款中层层递进的法律逻辑,可以整理出当事人在经历不可抗力时可能需要履行的举证责任:

1. 证明不可抗力确实发生,使自己遭受影响;

2. 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约,“不可抗力”与“无法履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证明因遭受不可抗力所受的客观损失;

4.证明因不可抗力违约方已履行告知义务;

5.合同相对方在收到对方因不可抗力违约通知后及时救济自己权益并履行了相关救济义务的证明,以及就知悉该违约事实并已做出救济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赔偿、费用给付等问题的回复告知。

当事人可根据具体个案,结合与合同相对方的协商情况,从自身实际需求出发选择办理不同的公证事项, 我处也因为疫情向企业等主体推出下列公证便民服务新措施(注:联络公证员何础成老师,手机号和微信号为:13616593611(添加微信时请备注公证事项,在线时间:早上8:30—中午11:30,下午13.30—17:00)。

一、“零次跑”、“零收费”特定公证事项: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公证


公证书格式如下(可根据情况稍做修改)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公证书参考格式

公   证   书

(2020)XX字第XX号

申请人:XXX(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兹证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至本公证书签发之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紧急召开全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并根据《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决定启动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七日发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二〇二〇年二月九日二十四时前复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章)


XXXX年X月X日

所需资料及要求:通过我处在线公证平台申请办理

要求:在线公证要求法定代表人手机登录操作全过程

所需资料: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后果的证明材料:

(1)企业所在地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公告;

(2)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证明;

(3)出口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订舱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等;

(4)其他相关证明或相关的情况说明。


具体操作方法

1)、在微信中搜索并关注我处微信公众号“宁波市信业公证处”,选择点击“在线公证”,进入在线办证页面,或者扫描二维码进入在线办证页面


2)、通过手机号验证登录平台后,选择“立即办理”,阅读告知书后上传本人身份证(一次上传,永久有效),并完成实名认证;

3)、选择“公证用途”选择“公证事项”选择“不可抗力”并根据要求上传相关材料至平台;

4)、在线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提交申请。

您在提交申请后公证员会第一时间在线审核,审核通过后电话通知并给予即时出证,最后公证书直接邮寄给您,实现“零次跑”、“零收费”。

二、“跑一次”、“零收费”特定公证事项: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公证

公证书格式同上


针对“跑一次”、“零收费”的公证,请您先添加公证员微信或者拨打手机(13616593611)咨询有关公证所需要材料后再采取以下二种方法:

方法一:携带所需资料直接来我处(白沙路1号茗雅苑大厦3楼)申办该公证,证件齐全情况下当场出证,实现“最多跑一次”;

方法二:携带所需资料就近前往我处位于:       宁波市江北区公共法律援助中心大厅(受理点联系人:乐盈盈,电话:15867893928)

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办事处(受理点联系人:陈哲帆,电话:17815915330)

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政府(受理点联系人:徐俊杰,电话:15258117898)

三个“公证E通”受理点,由我处派驻各点的工作人员负责收集资料、上传数据至我处在线公证办理平台,在平台完成审核后出证并将公证书直接邮寄当事人,实现“跑一次”“零收费”;

注:以上方法一和方法二也适用其他公证事项,按规定收费,具体收费可咨询在线公证员或在我处公众号里查看。

三、保全证据公证:保全“因果关系”、告知程序、受损减损事实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对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保全证据公证方式多样、对象灵活,既可以保全物证、现状,也可以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在疫情期间,根据当事人的实际需求,可以对以下事项申办证据保全公证:


1、保全不能履行合同的客观证据。一方面,疫情的爆发给当事人自身造成了困境,导致了合同不能履行,如企业内部负责人或员工因确诊感染新冠肺炎而被隔离治疗,导致企业瘫痪、人员不齐,造成开工困难的相关证据;另一方面,企业有可能因执行政府防控疫情命令或相关疫情防控措施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此时可对政府网站、政府部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各类疫情通告或抗击疫情做出的各项禁令、规范性文件、通告,以及权威媒体的相关报道、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证明等进行保全。


2、保全双方各自告知义务的履行。如前所述,在因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的情况下,为更好地维护各自权益,合同双方事实上彼此存在着双向告知义务:一方面,违约一方要将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事实及时通知对方;另一方面,合同相对方也要在收到对方的通知后,就知悉该事实后的回应,以及因此做出的必要救济措施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等问题进行及时回复。此时,可以对当事人之间通知义务的履行进行证据保全:

1).可对双方的电话录音进行保全;

2).可对现场直接送达文件的行为进行保全;

3).可对前往邮政快递寄送邮件的行为进行保全;

4).可对微信/QQ/钉钉等APP上发送相关告知内容的信息进行保全;

5).可对电子邮件(email)发送相关告知内容的邮件或者网页等进行保全。


3.保全双方受损事实、减损措施。如前所述,违约方在履行通知义务后,要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这里的“证明”既可以包括不可抗力发生的事实证明(可申办不可抗力公证),也包括不能履行合同的客观证据;对合同相对方来说,在针对一方发出的不可抗力通知后,需要及时保全其采取的防止损失扩大的必要措施,以及因此发生的另行采购的损失以及与他人解除合同的损失。双方都可以对各自的减损措施及受损事实进行保全,如保全因疫情冲击使企业停产停工、歇业整顿的现状,包括由此带来的货物积压、产品滞销现状,保全销售原材料、物资价格,保全疫情对国内相关行业经济形势造成冲击的报道等,为将来受损责任划分及损害结果认定搜集有利证据。

保全证据公证申办所需资料: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2、委托代理人申办的,提供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3、与申办保全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

4、公证员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保全证据公证的申办方法


方法1(现场保全,按统一标准收费):当事人可携带所需资料直接来到我处(宁波市江北区白沙路1号茗雅苑大厦3楼信业公证处)申办该公证,适宜现场受理取证的,如保全内容简单、事实清楚的,可当场出证;适宜外出实地取证的,由承办公证员优先安排上门取证时间,在取证完成后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将公证书直接邮寄当事人,实现“最多跑一次”;


方法2(登录我处存证系统保全,在疫情期间,当事人使用此种方法申办“保全证据”公证的,一律免收存证费用;在存证后申请出具公证书的,相关公证费用减半收取):当事人可通过我处“易公正”存证平台申办证据保全公证,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1)扫描以下二维码安装或者通过搜索手机应用市场、Apple store下载并安装“易公正”存证app;

2)打开“易公正”存证app后,申请注册账号并进行实名认证绑定账号,并关联选择我处“浙江省宁波市信业公证处”作为存证公证处

3)根据实际需求选择使用“易公正”存证app各功能模块进行存证操作(功能包括:电话录音、拍照取证、录像取证、录音取证、执法仪取证、视频监督取证、应用取证、网页取证等),“提交存证”后相关证据会实时存储于我处网络数据后台,存储数据会产生一定的存证费用;当事人可在存证平台存储多条证据,并根据需要选择其中几项证据申请出具公证书,点击“提交申办”-“申办公证”后,我处便会在后台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信息,此时当事人需支付相应的公证费用;

4)当事人在使用我处“易公正”存证app存储证据时,如对软件使用有任何疑问的,可及时拨打我处在线公证员热线(何础成老师:13616593611,87754837)进行咨询,我处将根据当事人具体情况为其定制保全方案。

四、其他公证事项:满足当事人特定需求

一类是对文书的公证。如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或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件相符等,适用场景有:
      1、贸促会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书》,需涉外认证时,需对该《证明书》申办公证,并经翻译、认证后发往域外使用;

2、政府公布的与疫情相关的文件、通知或委托企业从国外采购防疫物资的相关证明;

3、各大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4、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隔离证明以及相关街道、居委会出具的隔离/解除隔离证明、留观证明、通知等;

5、各类民商往来的文书。              

   另一类是当事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公证。如企业就疫情相关情况发表的声明公证;疫情期间委托公司员工办理特定事项的委托公证等。

申办这两类公证时,当事人可携带主体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前往我公证处或以上三个“公证e通”联络点办理,申办上述公证,遵循“最多跑一次”原则。


隔离病毒,不隔离服务

 

疫情期间,请注意防护